江苏分公司因对其他组织造成不正当利益而被罚款18万

2020-11-16 09:21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4171

据银监会网站介绍,江苏省监察局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书面决定显示,中国人民保险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江苏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超过了代理保险公司经营区域代理销售汽车保险业务的违法行为,被处以180000元罚款。


江苏分公司因对其他组织造成不正当利益而被罚款180000元


经调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发生以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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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所代表的保险公司以外经营汽车保险业务的区域代理销售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南京分公司)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分公司代理,涉及江苏省车辆77辆,保险费412254元,处理费122628.08元,违法所得115270.4元。上述车辆存在车主地址在江苏境外,没有当地使用证明的情况。


二、利用经营设施不正当地为其他机构谋利


2018年7月至8月,中国人民保险江苏分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南分公司)出具了四张保单分销服务费发票,总额为449140元。收到发票后,人保南京南分公司以转账方式向中国人保江苏分公司销售代收账户支付上述款项,实际用于支付人保南航分公司拖欠中国人保江苏分公司销售汽车保险的累计欠款。上述策略分发服务项目并没有实际发生。


以上事实通过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现场检验事实、相关业务清单、相关委托代理合同、相关业务发票和凭证、人保南京南分公司信息报表和送票服务费汇总表、相关保单分配服务费用发票和报销表、相关审批程序资料、通话记录等内容的确认,证明了上述事实。


总括而言,江苏省监察局决定处以以下处罚:


(一)代理保险公司违反"保险职业代理机构监管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保险职业代理机构监管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销售业务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利用经营设施为其他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处以150000元的罚款。


总之,江苏省监管部门向中国人民保险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发出警告,并处罚款180000元。


邓云霞自2018年1月起担任中国人保江苏分公司销售经理。她与中国人保南京南分公司洽谈支付汽车保险处理费。邓云霞全程参与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应对违法行为负责。江苏省监督局警告邓云霞,罚款2万元。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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